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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国务院2008年1月15日公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2008年1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全文翻印并下发到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适应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为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废止或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对照清理本级人民政府依照该类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将清理结果于2008年4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局。
  二、市级各部门依据该类行政法规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自行组织清理公布,并将清理结果于4月2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三、由市级部门依据该类行政法规代市委、市政府(含“两办”)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其中以市政府(含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先行清理,将清理结果于4月3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局进行初审,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对外公布;以市委、市政府(含“两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将清理结果于4月3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局初审,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再报市委审定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对清理情况和结果,市政府办公室将予以通报。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略)
  2.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略)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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