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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8)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津价商〔2008〕133号)


各区、县物价局,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有关单位:
  为应对国际市场油价大幅上涨,缓解迎峰度夏用油压力,改善成品油市场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决定自2008年6月20日零时起,调整我市汽油、柴油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我市90号汽油( = 2 \* ROMAN II)(标准品)零售基准价每吨由5940元调整为6940元,提高1000元;0号柴油(标准品)每吨由5475元调整为6475元,提高1000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零售基准价上浮8%后,90号汽油( = 2 \* ROMAN II)每吨为7495元,0号柴油每吨为6993元。
  二、非标准品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格,由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按标准品价格与国家规定的汽、柴油品质比率相应调整。
  三、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执行差率管理。凡执行配送制的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执行配送制的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
  四、供渔业、林业和农垦部门的汽、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执行,暂不上浮。供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专项用汽、柴油价格在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基础上,按上下浮动8%的幅度,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格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五、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
  六、成品油价格调整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液化气、天然气价格一律不做调整。
  七、液化气出厂价格不做调整,凡已擅自涨价的,必须立即退回到原有的价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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