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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安市委、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意见

中共广安市委、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意见
(广委发〔2008〕5号)


各区市县委、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提高机关行政效率和质量,建设人民满意机关,改善发展环境,提升开放形象,促进我市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结合广安实际,现就全市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九届四次全会、市委三届六次全会部署和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紧密结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市改革发展的机关行政效能问题,在较短时间内使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履职能力明显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明显改进,努力创造更加开明开放的政务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公正严明的法治环境,促进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

  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来检验成效;坚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抓住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促进机关行政效能提高;坚持着眼长远、标本兼治,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构建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坚持与时俱进、继承创新,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总结提升基层创造,推动机关行政效能和政务环境上新台阶。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

  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精简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对其他市(州)未设立而我市设有的,原则上应取消;确需保留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本级只审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设区的市审批的事项、市本级直管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市级初审的事项以及省上下放由市级审批的事项。凡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部门都拥有审批权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市本级直管的外),均下放由区市县级部门审批,市级部门不再直接受理审批。同时,凡由下级行政机关作实质性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只作程序性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按照便于监管、方便当事人的原则,采取授权或委托的方式,下放到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凡扩权强县试点中已下放到试点县市的市级审批事项,也同样下放到其他区县。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对市级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第四次全面清理,该减少的坚决减少,该下放的坚决下放。按省上的要求,统一市县两级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结合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开展网上咨询、预审、审批。加强对已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和后续监督,防止行政不作为或者利用备案、核准等形式搞变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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