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机构。县(市、区)、乡镇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人大、相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其中农村居民代表不低于总人数的20%,并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以及新农合政策执行情况,每年至少2次;定期组织评估本县(市、区)实施办法。
2、监督措施。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布置,相关部门每年应对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新农合制度建设及资金到位、使用情况,通报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并向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省、市领导小组汇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包括各级财政专项基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汇报或通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要采取张榜公布、媒体发布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障农村居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各乡镇、各建制村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缴、支付情况作为乡镇政务、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至少每季度张榜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要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举报、投诉、查处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对于投诉事项,有关机构要及时给予答复。县级审计部门每年定期对本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要特别注重对各级财政资助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实行监督。市审计部门对县级不定期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并根据规定程序和情况公开审计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相关部门要自觉接受并配合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要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居民参合率是否保持基本稳定、农村居民缴费管理是否规范、各级财政补助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入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是否安全有效,基金运行是否规范、基金使用是否合理、经办机构是否健全、信息网络系统是否完善、农民就医结报是否及时方便、医疗服务费用是否有效控制、农村居民医疗负担是否有所减轻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重点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责任追究制度,对资金不落实、到位不及时,挤占、拖欠、扣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和其他徇私舞弊的行为,以及经办机构人员不到位、措施不力、管理混乱等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贪污、浪费、挪用、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的案例要坚决曝光。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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