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
(明政办〔2008〕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250号)的要求,切实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农村消防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为保障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全市农村地区消防工作仍很薄弱,火灾事故呈多发势头。今年以来,全市共发生农村火灾23起,占火灾总起数的44.2%,死亡4人,占总死亡人数的100%,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69.77万元,占火灾总损失数的81.7%,农村火灾形势相当严峻。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火灾形势研判和预警,摸准火灾规律和特点,找准当地突出的消防安全矛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村消防纳入“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农村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突出的消防问题。要推动建立由乡(镇)政府负责,派出所、综治、民政、农业、林业以及教育、文化等站所参加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各乡(镇)、村要建立派出所三级管理的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利用乡(镇、街道)成立综治办、村设立综治协管员、自然村设立中心户长的有利条件,推动乡(镇)配备专(兼)职防火员,努力构筑以综治办和派出所为依托、村委会为载体、治安巡逻队伍为纽带、综治协管员为骨干、家庭为单元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三、进一步强化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将农村消防工作融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特别要督落实消防规划,年内80%一般乡镇要完成消防规划,2009年要完成100%。要推动设有自来水管网的乡村在主要道路上设置消火栓,配备消防器材,缺水地区要修建消防水池,确保有足够的消防用水。要推动各村因地制宜,在溪河等天然水源旁修建具备一定蓄水量的水池,保证水池水量的长期不间断,确保消防车以及机动泵的消防取水。要抓住新村、新房建设的契机,督促各乡(镇)落实消防规划,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并满足防火间距,逐步提高农村建筑的防火抗灾能力。要本着“快补旧账,不欠新账”的原则,加强消火栓建设,严格按规划落实,力争逐年减少重点镇(中心镇)的市政消火栓欠账问题,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年内重点镇(中心镇)消火栓建设率应达80%,2009年应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