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凤台县2008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置换的批复
(淮府秘〔2008〕55号)
凤台县人民政府:
你县呈报的凤台县2008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置换业经市政府第156次和162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将大兴集境内拟置换农民集体建设用地6.6652公顷与大山镇境内被置换农民集体农用地5.2991公顷(全部为耕地)进行置换;刘集乡境内拟置换农民集体建设用地1.4523公顷与被置换农民集体农用地1.0460公顷(全部为耕地)进行置换;城北乡境内拟置换农民集体建设用地3.6260公顷与被置换农民集体农用地3.3390公顷(全部为耕地)进行置换。
同意你县使用被置换农民集体土地9.6841公顷进行新农村建设。
置换后的被置换土地由你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使用手续,并不准改变经批准的土地使用用途。
二、你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实施土地置换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做好拟置换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严格执行农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按时将拟置换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复垦后的耕地面积不得少于9.6841公顷,质量不低于被置换耕地,并按要求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