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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经普办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与省经普办联合制定全省经济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参加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配合省经普办协调解决统计基础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立项工作;会同省经普办协调解决经济普查物资保障方面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参加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省监察厅:会同省经普办落实有关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保障政令畅通,促进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查处经济普查中出现的违法违纪案件;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参加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和财政转移支付县经济普查经费的核定和拨付;协调解决普查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具体问题;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检查和监督经济普查经费的使用情况;参加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组织指导本系统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基本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注册登记数据或行政登记资料;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协助省经普办开展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摸底及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协助省经普办做好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参加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织指导本系统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基本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税务登记资料及税收基础信息;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协助省经普办开展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摸底及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协助省经普办做好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参加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省质监局:组织指导本系统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基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并做好基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的核实认定工作;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协助省经普办开展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摸底及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协助省经普办做好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参加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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