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闽政办〔2008〕115号)
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制度的各项规定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圆满完成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二○○八年六月)
根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闽政〔2007〕36号)以及《关于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闽政文〔2008〕73号)精神,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现将我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省统计局:代管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经普办”),负责省经普办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普查的宣传动员;负责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经济普查业务培训、指导、数据处理及数据质量控制;会同省监察厅做好经济普查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负责普查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统计基础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工作;负责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负责落实经济普查挂钩制度和督查制度,负责组织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协同省经普办做好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商业、资质等级外建筑和房地产企业、服务业企业及个体经营户的普查业务培训、指导及数据质量控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经济普查过程中违法案件的查处;协同省经普办做好普查方案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参加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