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捐赠资金管理。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要全部纳入省政府已向社会公布的救灾捐赠账户,严格实行专户管理。省民政厅捐赠账户:主要接收社会捐赠资金,省直单位和中央驻皖单位系统内捐赠资金,市、县民政部门汇缴的救灾捐赠资金。省红十字会和慈善协会捐赠账户:主要接收社会捐赠资金和市、县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汇缴的救灾捐赠资金。省财政厅设立“安徽省救灾捐赠资金专户”,负责归集、划拨和核算全省救灾捐赠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和省慈善协会救灾捐赠账户中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只设置单一支出通道,每3日向“安徽省救灾捐赠资金专户”全额汇缴一次。同时,要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注意与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相衔接。
(四)加强捐赠物资管理。各地各单位在接收捐赠物资时,要严把质量关,衣物原则上为新品,食品、药品保质期要在6个月以上。接收捐赠物资的单位要及时与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衔接,加强质量检验,保证捐赠物资质量。捐赠物资要及时发往灾区,也可运送到省减灾救灾中心统一转送灾区。未经省支援四川灾区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各地不得用捐赠资金再行采购救灾物资。
三、合理有效使用救灾捐赠款物
(一)规划引导。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向接收捐赠的部门和单位及社会公布需求信息,有效引导捐赠行为,更好满足灾区需求。灾民过渡安置房建设和灾后恢复重建要合理确定资金来源,可以协商方式引导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安排资金。
(二)统筹安排。为整合资源,发挥各个渠道接收救灾款物的整体效应,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从即日起,对全省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系统募集的所有支援地震灾区的捐赠款物,根据灾区需求和国家下达我省的援助项目计划,以及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擅自拨付捐赠款物。同时,尊重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的意愿。定向捐赠的款物(即捐赠人明确了捐赠资金使用的具体地点和项目的款物),由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
(三)规范使用。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支援四川抗震救灾工作的需要,提出捐赠款物使用的建议方案,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和拨付。承担省对口支援灾后重建项目的市可优先使用上缴省捐赠款。重大资金使用要报省委、省政府。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及时安排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