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
(皖政办〔2008〕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四川抗震救灾,社会各界纷纷慷慨捐助,为支援灾区抗震救灾提供了大量资金和物资。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 〔2008〕3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救灾捐赠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切实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捐赠,不得摊派。救灾募捐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
(二)尊重意愿,专款专用。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不得将捐赠款物挪作他用。
(三)统一规划,突出重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要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实际需要出发,合理安排,有效使用。
(四)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安排使用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安排使用情况,并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救灾捐赠款物的安全。
二、规范有序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
(一)规范捐赠款物接收主体。救灾捐赠接收单位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的慈善协会以及全省红十字会系统。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以政府名义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各有关部门可接收本系统的捐赠款物,并将接收的捐赠款物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各级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救灾名义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接收救灾捐赠。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要及时到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并将接收的捐赠款物及时移交民政部门。组织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各类救灾募捐活动,要按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报民政部门备案,募集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红十字会、慈善协会。
(二)依法合规接收捐赠款物。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规政策,严格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接收救灾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出具省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和省慈善协会根据汇缴财政专户的缴款凭单,到省财政厅经办机构办理票据核销手续。市、县民政局、红十字会和慈善协会开具的救灾捐赠票据,根据其上缴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和省慈善协会救灾捐赠账户的缴款凭证,到市、县财政部门办理相关票据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