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提供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组织开展业务能力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培训费用由财政承担。落实劳动保障协理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
4 制订全省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建设规划,按照有工作人员、服务场所、办公设备、工作制度、工作经费的要求,加快建设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法制宣传、就业培训、社保服务、执法监察、事务管理等工作。
(二十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人力资源市场分析等信息发布制度。
(二十二)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严格职业中介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严厉打击职业中介违法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帮助其实现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三)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1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统计工作。
2 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3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
4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
(5)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或死亡的;
(6)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7)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8)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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