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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0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0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闽政办〔2008〕10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200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根据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省委八届三次全会、省十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精神,结合近年来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08年度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两个先行区”建设的需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府立法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法律制度上体现和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要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通过法律制度引导、规范、保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于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

  (二)要树立“精品”意识,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高政府立法的质量和水平。要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突出政府立法重点,本着“有用、能用、管用”和“宁缺勿滥”的原则,着力抓好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政府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的法规规章项目。在继续抓好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工作的同时,要把法规规章的清理、修改完善与制定工作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及时清理、修改完善那些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

  (三)要不断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省政府有关部门起草法规规章草案,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或者审查的法规规章草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外,在将草案印送各地、各部门征求意见的同时,要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其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涉及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特别重要的法规规章草案,要在报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通过福建日报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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