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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说明:1、学生必须附上本人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出具的该学生是否属于本市城乡低保家庭人员的统一证明;2、属农村或海岛等学生应出具户口簿复印件,并附上家庭经济困难有关证明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3、在表中“户口是否属农业户口”栏中,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相应拦中打勾;4、“户籍所在地”是指××省(市)××县(区)××街道(乡镇);5、本表和申请人有关材料由学校负责保管,以便备查。

  附件2:
  200 学年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汇总表

  学校名称(盖章):        学校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单位:人、万元

年级

在校生

获得国家助学金人数(人)

金额(万元)

户籍性质(人)

生源分布情况(按户籍计算)

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人)

农业(含县镇)户口

非农业户口

本市学生(人)

东部地区学生(人)

中部地区学生(人)

西部地区学生(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一年级

 

 

 

 

 

 

 

 

 

 

二年级

 

 

 

 

 

 

 

 

 

 

三年级

 

 

 

 

 

 

 

 

 

 

四年级

 

 

 

 

 

 

 

 

 

 

合计

 

 

 

 

 

 

 

 

 

 


  备注:1. 4+5=2,6+7+8+9=2;
  2.三年制专业填写一年级和二年级在校在册学生数;四年制专业填写一年级、二年级和三年级在校在册学生数;
  3.东部地区:北京、天津、山东、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部地区:河北、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部地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4.人口在1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共22个):毛南族、撒拉族、布朗族、塔吉克族、阿昌族、普米族、鄂温克族、怒族、京族、基诺族、德昂族、保安族、俄罗斯族、裕固族、乌兹别克族、门巴族、鄂伦春族、独龙族、塔塔尔族、赫哲族、高山族、珞巴族。

  附件3:
  200 学年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农村、海岛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汇总表(一)

  学校名称(公章):          学校校长签名: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学生姓名

电子注册号

本市生源(√)

非本市生源地(√)

民族

户籍性质(人)

就读专业代码

家庭所在地区及所属

街道(乡镇)

学生获帮困助学金情况

东部

中部

西部

补助学费

(元)

补助书簿费

(元)

合计(元)

农业户口

非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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