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漳州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8〕190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转报龙海市等沿海五县(市)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报批的请示》(漳政〔2007〕69 号)文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龙海、漳浦、云霄、诏安、东山五县(市)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请你市组织各县(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公布并认真实施。
二、同意设立“龙海至厦门高速公路跨九龙江北、中、南港的跨海桥梁预留区”以及5个陆岛交通码头区和26个三级以下渔港区。同意调整设立“青径限养区”。
三、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过程中,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实现海域的合理使用、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要严格依据《区划》审批海域使用项目,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不得越权审批和分散审批用海项目。要根据不同海域特点,按照《区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海域使用规划,建立良好的海洋开发利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