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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三、严格房地产企业资信审查,防范房地产企业向银行转嫁风险
  各商业银行应密切监测房地产开发商的资信和财务状况,加大对开发商资信和财务状况的监控。一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趋势和自身压力测试结果,重新评估房地产企业的资信及其贷款风险,并根据评估情况采取降低企业信用等级、核减授信额度、上浮贷款利率等有效措施。二是通过实地暗访等方式掌握借款人首付款的真实情况,防止开发商降低首付比例或垫付首付款等“假首付”行为。三是通过查证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信息摸清房屋销售的合理价格范围以及开发商的真实销售情况,警惕开发商通过虚高房价更多地套取银行贷款以及通过虚构合同、虚增交易量粉饰销售情况误导银行判断等问题。四是加强对房地产抵押物的管理,定期对房地产抵押物进行价值重估和动态监测,对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抵补贷款风险的应采取追加押品或压缩贷款等措施。
  四、加强监管,加大违规惩戒,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商业银行一旦发现房地产企业存在“假按揭”、“假首付”、“假房价”等问题,一律停止向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开发贷款,同时应重新对房地产企业所在集团进行信用评级,调整授信额度;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要加强同业合作、充分利用银监会客户风险系统,严密监测客户违约以及交叉违约情况,对存在“假按揭”、“假首付”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协会报告,由同业协会定期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
  各商业银行一旦发现借款人个人填报虚假信息或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严格执行银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文件要求,停止授信并不予采信其证明,加大对失信个人和单位的市场约束;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虚假评估和出具虚假证明的,要报告其主管部门列入市场禁入名单,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商业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与外部不法分子勾结、合伙骗贷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责任。
  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加大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管力度,各银监局一把手要高度重视房地产贷款风险,要充分发挥主监管员和现场主查员的作用,认真梳理当前房地产贷款业务中的各类问题,加强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及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自主安排对房地产贷款业务合规性的现场检查,及时纠正各类规避监管规定的做法,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督促商业银行加强管理,切实防范信贷风险。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督促商业银行进行彻底整改,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整改不到位或屡查屡犯的机构和责任人要加大处罚力度,并依法采取限制其开办相关业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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