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银监通[2008]50号)
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为切实防范房地产贷款风险,促进房地产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银监会近期制定下发《关于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要求各家银行进一步关注房地产行业走势,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和管控能力相适应的授信管理体制,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和条件,加强借款人的资格管理,严格房地产企业资信审查,防范房地产企业向银行转嫁风险,同时加大违规惩戒力度,切实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水平。
请各家银行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遵照执行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近年来,伴随着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的房地产贷款业务发展迅速。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一是由于近年来房市景气,个人住房贷款需求旺盛,一些商业银行产生了盲目乐观的思想,放松了对借款人资信审查标准,甚至认为只要有房产作抵押就不会有风险,只看房子不看借款人,降低了借款人的准入门槛。二是房地产价格经过几年快速攀升后存在回调压力,部分前期房价上涨较快的城市已出现房价下跌超过借款人首付款的现象;少数商业银行房贷客户还款能力下降,违约事件有所上升。三是一些资质较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虚构售房合同、伪造借款人签名等手段办理“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或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利用预售环节以分期首付或为购房者垫付款等手段违规为借款人办理“假首付”,将风险转嫁给银行;或通过虚高房价更多地套取银行贷款,以及通过虚假合同、虚增交易量粉饰销售情况,误导银行判断并套取银行贷款等问题。四是个别银行以混淆个人购房和法人购房、销售大套房并搭配小套房,以及加按揭、综合物业贷款、住房抵押经营贷款等方式逃避二套房贷政策约束;有的以征信系统未联网、异地购房难调查为由放弃二套房贷政策约束;有的外资银行至今尚未执行二套房贷政策,甚至以此为手段抢拉客户。为加强信贷管理,切实防范房地产贷款风险,促进房地产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