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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援建四川地震重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专项资金由市审计部门负责全过程审计工作,其中援建物资运输保障资金由市交通局直接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援建工程勘察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及运输装卸、工程建筑安装、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援建组织管理、应急资金等与救灾工程有关的一切费用。其中社会捐赠的专项资金限用于过渡安置房项目建设的直接支出,援建管理费用等间接费用只能从财政拨入的资金列支。

  第七条 鉴于抗震救灾工程的紧迫性和特殊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十条规定,援建工程的材料采购、货物运输、工程发包、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等均可由援建办直接与有关供货商、承包商、设计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承发包合同、设计监理咨询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签订后,报领导小组备案。施工现场发生三十万元以下的零星项目可由前方指挥部与承包人直接签订补充协议或办理施工签证后即可组织施工,事后报援建办备案。

  援建办必需的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可自行采购,由援建办负责人审批后购置,事后将采购清单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援建办可在领导小组批准后从专项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援建应急资金。应急资金用于处理救灾项目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或支付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应急资金的支出仅限于过渡安置房建设应急项目支出。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付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管理。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及结算原则。

  救灾工程合同价款应由援建办依据抗震救灾援建计划及工程预算与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1.建安工程合同价款根据工作需要按深圳或四川当地现行的计价依据编制。

  (1)按深圳现行计价依据编制的工程预算,总造价下浮5%-10%作为合同暂定价款。

  (2)按四川当地现行计价依据编制的工程预算,作为合同暂定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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