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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援建四川地震重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援建四川地震重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08〕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援建四川地震重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援建四川地震重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完成国家下达我市援建四川地震重灾区过渡安置房的工作任务,规范援建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保证各项费用安全合理使用,确保援建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抗震救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援建四川地震重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援建工程管理组织架构:

  (一)市政府成立深圳市援建四川地震重灾区过渡安置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援建各项工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实施。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代章,以下简称援建办),具体负责援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领导小组在四川救灾现场设置深圳市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方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援建各项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来源包括民政部门拨入的社会捐赠资金和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各项资金拨入援建办的专户(由市建设局开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领导小组授权援建办具体负责各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包括援建工程的概算编制、合同价款的确定、预付款支付、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其他费用支付及结算等一切与援建项目有关的专项资金管理。其中,与援建有关的货物、设备及物资的运输、装卸、配送等事项由市交通局负责,由援建办从专项资金中拨付相应资金给市交通局专款专用,该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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