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低于600分(不含6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市质监局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区质监分局及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秘书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应经过秘书处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