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专家评委会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
第七条 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质监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由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专家评委会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 秘书处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