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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十一五”期间污染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继续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对在污染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予以揭露和曝光。大力倡导健康、节约、环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四、职责分工

  (一)各区人民政府。

  对辖区主要污染物污染减排任务负责。要制定污染减排年度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大环保投入,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建设,加强污染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工程减排、产业结构调整减排、监督管理减排,确保落实责任,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完成市下达的工程建设任务和污染减排目标。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政府于2010年前完成所有城中村排水管网改造,实现雨污分流。宝安区要完成530公里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其中2008年建成不少于190公里;龙岗区要完成280公里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其中2008年建成不少于108公里;光明新区管委会要完成70公里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其中2008年建成不少于49公里。

  (二)市环保局。

  牵头协调污染减排工作,具体负责污染减排指标的分配工作;负责把好环保准入关,实施按总量审批方案;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功能质量要求的,实行环保限批;制定和实施减排考核办法;建立污染减排动态管理台帐,定期公布全市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情况;组织协调制定提高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及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

  (三)市水务局。

  统筹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包括支线管网建设,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倒排工期,强力推进,保证“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增污水处理规模不低于290万吨/日,其中2008年新建成规模不少于40万吨/日,2009年新建成规模不少于125万吨/日,新建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实现中心城区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100%,发展中区域达到80%以上。统筹安排已有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改造及配套管网完善工程,研究出台按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削减量核拨污水处理费用政策,全面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充分发挥减排效益。切实推进污水回用,确保2009年污水回用率达到20%。

  (四)市规划局。

  认真组织做好污水处理厂的总体布局规划。进一步协调落实污水处理厂特别是宝安区、龙岗区和光明新区内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规模。充分考虑污染减排重大工程项目用地及日后扩建用地需求,保证污染减排重大工程项目的规划用地。

  (五)市国土房产局。

  协调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问题,保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重大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及日后扩建用地。组织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重视工业布局的合理性与环境保护问题,做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六)市发展改革局。

  积极引进优质能源,优化能源结构,着力解决我市天然气气源瓶颈问题,重点保证“油改气”工程项目气源供应。制定我市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能耗、低附加值产业。组织开展高能耗、高污染行业专项检查,落实国家、省、市制定的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清理和纠正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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