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或因工程建设影响水文测报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的水文机构批准后实施。搬迁、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加大对水文事业的投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60号)的有关规定,全市水文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用于我市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监测、规划和水资源管理保护及水文测报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具体执行中按实际需要,由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水文部门应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水文工作所需经费,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区域性的水利规划,必须要有完善的水文站网、水文设施、水文信息服务系统建设规划,同时落实好“工程带水文”政策,在水利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资金中合理安排水文经费;工程建设过程中,水文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水文设施不健全的不予验收。
六、切实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要求,逐步落实水文机构实行双重领导的体制,把水文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内容,促进水文事业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措施,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水利水文机构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更多地了解水文、关心水文、支持水文。水文工作多为野外作业,工作条件比较艰苦,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关心水文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在医疗、住房、退休养老、子女教育及就业等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符合条件的水文职工,应当享受当地政府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对水文站队的基地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应给予支持,并按程序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各级水文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行业管理,全面做好各项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