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应届毕业学生未就业;
(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十二、街道社保所应按以下要求对城镇无业居民是否符合当年参保条件进行验审。凡不符合当年参保条件或超过规定参保期限的,街道社保所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一)属于第十一条第(一)种至第(三)种情形的,以《户口簿》中的相关登记内容与登记日期为据;
(二)属于第十一条第(四)种情形的,以《北京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停发通知单》中的停止领取失业金日期为据;
(三)属于第十一条第(五)种情形的,以《毕业证》或《结业证》中的日期为据;
(四)属于第十一条第(六)种情形的,以档案中终止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书面证明中的日期为据。
十三、街道社保所对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个人登记表》中的“城镇居民零散参保人员标识”指标内选择填写相应指标项,并通过《街道版软件》如实选择录入。
十四、区县社保中心应为已进行医疗保险登记的城镇无业居民核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手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社保中心应重新核发相应的医疗保险手册:
(一)原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现申请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
(二)符合参加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条件且申请参保的;
(三)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十五、城镇无业居民被用人单位招用或实现灵活就业的,其应告之街道社保所。街道社保所应及时到区县社保中心为城镇无业居民办理减员手续。
城镇无业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或代管个人档案的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十六、已参保并缴纳了新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城镇无业居民,在新的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前就业或死亡的,由已就业的参保人员或已去世的城镇无业居民亲属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街道社保所提出退费申请。街道社保所和区县社保中心参照“一老一小”的退费流程办理退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