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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8]41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8]24号)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医发[2008]117号,简称:《实施办法》)文件规定,现就做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简称:城镇无业居民)参保与缴费工作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区县社保中心)、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简称:街道社保所)应参照《关于做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参保与缴费工作的通知》(京社保发[2007]44号)文件规定,为符合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登记与缴费手续。

  二、各区县社保中心应将新改版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街道管理子系统》(简称:《街道版软件》)下发给街道社保所,指导其对目前使用的《街道版软件》进行更新安装与参数维护。安装维护完毕后即可经办城镇无业居民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相关业务。

  三、为便于管理与维护,街道社保所经办城镇无业居民与“一老一小”医疗保险登记等业务均在同一个《街道版软件》进行操作。

  四、城镇无业居民进行医疗保险登记时,由本人或其亲属或相关单位按《实施办法》的要求,向街道社保所提供《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第二代证)原件与复印件,同时填报《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个人登记表》,表样附后)。

  五、凡符合个人免缴费条件的城镇无业居民应按照《实施办法》的第六条规定,向街道社保所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与复印件。街道社保所验审后,确认其是否符合个人免缴费条件。

  街道社保所对城镇无业居民中的残疾人员,根据其提供的《残疾证》和相关证件,依据《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确定其是否为重度残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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