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洛政〔2008〕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现将修订后的《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支持我市地方经济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银监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市分行、市各商业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洛阳市办公室、邮政储蓄银行洛阳分行、驻豫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测算评奖依据:
(一)依据各金融机构当年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和工作绩效,通过分项打分和综合平衡的办法进行排名。
(二)对各商业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洛阳市办公室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测评的依据主要是:
1. 表内贷款,分值25分。其中:新增贷款余额,分值10分;新增贷款省行占比,分值10分;当年累计投放额,分值5分。
2. 新增存贷比,分值10分。
3. 表外委贷、直贷、核销贷款等,分值10分。
4. 当年净增贷款目标计划落实情况,分值15分。
5. 政府推介项目签约资金总额,分值15分。
6. 政府推介项目签约落实率,分值15分。
7. 当年累放中小企业贷款,分值20分。
8. 与担保公司合作贷款,分值5分。
9. 票据、信用证、保函等,分值5分。
测评时按项分别计分,每项指标以各金融机构中完成情况最好的为基准分(计为满分),其它金融机构的该项得分以其与基准分的占比进行计算(指标为负值的,该项计零分;新增存贷比不低于100%的,该项计满分),最终将各金融机构各项考核得分合计排出名次。
(三)驻豫各金融机构主要依据当年投放到我市的资金总额进行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