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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加大对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的投入,完善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构成的规划体系。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完善城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划定规划区内的“三区四线”,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加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力度,到2010年,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达到100%;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地段的详细规划要基本完成;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编制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热、供气、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对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保留与发展村庄,要编制新农村建设规划,列入新农村建设试点村、重点推进村的要确保当年完成规划编制;加大城乡历史建筑的普查和保护力度,到2010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和保护区、建控地带的保护性详细规划要全部完成。
  市、县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对已编未批或在编的各类规划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予以作废;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做好报批、批复及备案工作。城市和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城市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报省建设厅备案;城市和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各类专项规划,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复后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修改城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开展修编工作。修改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开展修编工作。修改后的规划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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