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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

  七、加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需要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保证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依法开展。
  (一)各级各部门要严把评先、评模关。对未参加或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及法人代表,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模活动。单位不得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不得评为诚信单位或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二)劳动保障、财政、建设、交通、商务、审计、税务、工商、安监、工会、证监等部门和组织,应当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和披露制度。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外,审计部门要列为审计重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在案,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和证书续期的主要依据之一;商务部门不予批准出口配额;财政部门要把好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投标关,参与招标的供应商须具备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工商、税务、交通等部门在办理证照和年检以及证监部门审核企业上市时,要查验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督促未参保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会组织要通过职代会和签订集体合同等监督制约手段,做好企业参保的监督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定期向工商、税务、证监等相关部门通报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情况,作为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的参考依据;工商、税务等部门每年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各类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新增纳税单位和纳税人情况。
  八、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省人民政府建立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省长任总召集人,劳动保障、财政、建设、交通、商务、审计、税务、工商、安监、法制办、工会、证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统一协调指导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督促检查考核各地、各部门履行职责和任务完成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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