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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

  四、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将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并依法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要建立完善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台账,妥善保管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表等资料备查。要按照《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在新录用人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15日内,到本行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缴清,并及时转移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灵活就业人员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立劳动关系,可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档案和代理社会保险。
  五、做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个人账户记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待遇核定发放工作。要规范经办管理,努力实现管理现代化、信息化和专业化。要增设专门的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按照统一、效能的原则,实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保险费统一核定基数、统一征收,为单位和从业人员参保提供“一站式”服务。要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覆盖省-市-县(市、区)-街道-社区五级信息网络平台。
  六、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网络化”、“网格化”执法的要求,明确责任制,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和劳动保障年检等方式,对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等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本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要定期分析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形势,掌握工作进度,指导、督促检查各地抓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工作的进度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者隐瞒、虚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的,要移送本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从重处罚,依法推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对拒不参保的单位,企业法人代表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人大、政协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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