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
(晋政发[2008]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社会保障惠民工程,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推动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包括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对吸纳就业、创造财富,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将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全省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积极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着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参保率偏低等问题,亟需加大力度,加快进程,认真解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采取有力措施,将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政府工作的重点,把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全省各地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其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当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要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参加社会保险但没有全员参保的单位,也要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为本单位未参保人员补办参保手续。今后凡新成立的单位,要在成立30日之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对于新招用的各类人员,用人单位必须从招用的当月起办理参保手续。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列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争取用3至5年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作为重要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狠抓工作落实。要把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与实施社会保障工程结合起来,将社会保险覆盖率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考核指标”,列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把任务落实到部门及责任人。要按照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从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用工数量较大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开始,通过重点带动,逐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扩面)。要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检查,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