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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对考核结果为完成的企业,由省节能办评选出节能先进单位,给予优秀奖。节能先进企业从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省领先,并在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基础上超额完成节能指标同时当年实现节能量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中选出。省人民政府向获奖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从省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分别奖励每个企业20万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该企业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
  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鼓励。
  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一票否决”,企业负责人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要从严控制;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奖励。属于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其考核结果按照《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纳入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之中。
  4.对节能先进个人的奖励办法。
  对于在节能管理或节能技术研发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具备示范及推广意义,为本单位、本企业的节能目标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每年评选50个左右授予节能先进个人称号,奖励每人1万元。
  (五)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设立市级节能奖惩办法。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节能奖惩制度。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节能办负责解释。
  附件:1.各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表
     2.“双百家”企业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1
  各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类型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

(40分)

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25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25分,完成目标的90%得22.5分,完成80%得20分,完成70%得17.5分,完成60%得15分,完成50%得12.5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2

地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

15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15分,完成90%得13.5分,80%得12分,依次类推。

节能措施

(60分)

3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2

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4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3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5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20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4分;

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8分。

6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10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7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9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3分;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8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

8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含千家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2、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4分,完成80%得2分,不足70%的不得分。

9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

1、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等,1分;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1分;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10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5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1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3、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小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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