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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三、节能奖惩办法
  (一)奖惩对象。
  参加考核的各市人民政府、省确定的“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及节能工作个人。
  (二)奖惩等次。
  1.各市人民政府、省确定的“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根据考核结果将奖惩划分为四个等次:对超额完成的有关单位设立特别奖;对完成的有关单位设立优秀奖,并结合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基本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激励其在下一年度更好地完成节能目标;对未完成单位予以相应的处罚。
  节能先进个人按其在节能管理或节能技术研发领域取得成绩的大小,是否具备示范及推广意义,为本单位本企业的节能目标做出贡献的大小进行评选。
  2.省节能奖的特别奖和优秀奖共分为5个奖项。特别奖包括山西省节能突出贡献市级人民政府、山西省节能突出贡献企业,每个奖项设2-3个名额。优秀奖包括山西省节能先进市级人民政府、山西省节能先进企业、山西省节能先进个人。
  3.符合节能奖评选条件的市级人民政府、企业和个人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市级人民政府、企业同时具备多个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三)奖惩程序。
  1.省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负责省节能奖评选的组织工作。
  2.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个人可向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报,并提交省节能奖申报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中央驻晋单位、企业奖励项目由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推荐。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推荐材料报省节能办。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各市人民政府、省确定的“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及节能先进个人由省节能办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奖项候选名单报省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审定。由省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审定的奖项候选名单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4.在评选过程中要严格评选纪律,对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推荐单位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省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四)对各单位的奖惩办法的具体规定。
  1.对省直部门节能工作的奖惩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考核综合评价成绩突出的部门,由省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对于综合评价节能工作存在较大差距的部门,实行问责制,由省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2.对市人民政府的奖惩办法。
  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市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于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市人民政府,由省节能办评选出节能突出贡献单位,给予特别奖,从省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分别奖励每个单位30万元,省里还加大对该地区节能投资支持力度;对于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完成的市人民政府,由省节能办评选出节能先进单位,给予优秀奖,并从省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分别奖励每个单位10万元,省里还加大对该地区节能投资支持力度。对基本完成的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等,省里从严控制该地区要求核准和批准新建高耗能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
  3.对“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奖惩办法。
  省人民政府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企业,由省节能办评选出节能突出贡献企业,给予特别奖。节能突出贡献企业从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并在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节能指标的基础上,节能量超额完成4万吨标准煤以上条件的企业中选出。省人民政府向获奖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从省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分别奖励每个企业50万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该企业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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