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价内容。
(1)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节能工作部署的情况;
(2)淘汰落后产能配套退出机制,经济、行政综合配套政策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3)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的产业、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科技、标准、教育培训、统计等政策法规的草拟、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
(4)部门节能规划、年度节能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2.评价时间和程序。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在省人民政府组织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期间,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上年度节能工作总结,由省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评价。
(三)对各市人民政府的考核。
1.考核内容。
省人民政府与11个市人民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节能指标和工作任务。对各市人民政府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占40分),二是节能措施指标(占60分)(详见附件1)。
各市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2.考核时间。
各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于2月底前报省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办)。省节能办每年3-4月份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各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5月底前将考核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3.考核等次。
以省统计局公布的地区能源消耗指标,年报和半年报作为考核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且节能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完成(80-94分且节能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9分且否决性指标基本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节能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市人民政府,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出改进措施,限期改进,省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跟踪改进成效并重新进行考核。
(四)对全省“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
1.考核内容。
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8号)中所确定的“十一五”期间“双百家”企业节能降耗指标分解表和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内“双百家”企业节能量为准,分年度的节能量以各市人民政府与“双百家”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和工作任务为准。
“双百家”企业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占40分),节能措施指标(占60分)(详见附件2)。
否决性指标为节能量,只要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次;其他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率计分。
2.考核时间和程序。
“双百家”企业中属于国家确定的千户企业中86户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上报省节能办,考核数据以统计部门审定的各企业能源相关报表为依据。由省节能办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其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2-3月份完成对86户企业的综合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时,将考核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其余114户企业应于每年l月底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报省节能办,考核数据以统计部门审定的各企业能源相关报表为依据。由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考核。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每年3月份完成对“双百家”企业综合考核报告,并于月底前上报省节能办。由省节能办于每年4月底前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3.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按百分制打分,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节能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完成(80-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基本完成(60-79分且否决性指标基本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整改方案,限期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