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对各市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各市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各市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各市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各市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各市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各市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各市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各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各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各市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各市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各市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各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各市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监测制度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山西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
(省经委)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和质量效益提高,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的必要性
省委、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将单位GDP能耗降低25%左右的指标作为“十一五”期间全省必须完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是明确和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是省人民政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众利益领域对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工作要求。万元GDP能耗指标是一个综合性指标,既涉及产业结构问题,又涉及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节能投入、财税政策、能源价格、科技创新、标准、统计、教育培训等政策机制,因此对省级相关部门应有评价。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重点耗能企业在“十一五”期间肩负着十分艰巨的节能任务,必须紧紧围绕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节能目标开展工作。同时,为鼓励和引导节能相关单位加大节能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全省节能目标的落实和完成,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对节能有突出贡献和较大贡献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能按期完成节能目标的相关单位给予相应处罚,做到有奖有罚、奖惩结合。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是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建立节能长效机制、促进节能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措施到位,表彰先进,督促后进,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节能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对象。
1.评价对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考核对象。
(1)各市人民政府。
(2)全省“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
(二)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节能工作评价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