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批依据。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杭新景(杭千)、杭徽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进行。
(四)审批程序。高速公路沿线各区、县(市)都要建立由工商、交通、交警、规划、建设等部门组成的户外广告并联审批制度。
1.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的审批。由申请人依据《规划》确定的广告位提出设置申请,经省公路管理局、高速交警和市规划、建设等部门前置审批同意后报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审批同意后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同时抄送当地工商分局。
2.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外户外广告的审批。由政府指定的产权管理单位依据《规划》确定的广告位,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规划、交警、建设等部门前置审批同意后,组织进行公开拍卖(公益广告除外);工商部门对相关买受人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同时报市工商局备案。
(五)审批期限。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限为1年。需延长设置的,应在到期前30天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二、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监管
(一)职责分工。
1.工商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1)未经审批,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
(2)擅自更改批准的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
(3)未取得广告经营资格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
(4)利用设置的户外广告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5)户外广告不按规定标明批准编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有效时间的;
(6)户外广告设置已过发布有效期而未拆除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城管执法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1)未经审批,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
(2)擅自更改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
(3)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陈旧、破损,影响市容市貌的;
(4)户外广告到期后未及时清除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对责令限期清除或修复、更新而未予执行的户外广告,可予以强行清除。
3.交通、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进行监管。
(二)加强督查。为加强对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管理,由市工商局牵头,组织交通、交警、规划、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及时对《规划》的落实、审批管理等情况进行实地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