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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杭新景(杭千)杭徽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杭新景(杭千)杭徽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2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局拟订的《杭新景(杭千) 杭徽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杭新景(杭千) 杭徽高速公路沿线
户外广告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工商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为规范杭新景(杭千)、杭徽高速公路沿线(以下简称“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发布,美化沿线视觉景观,巩固整治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杭州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办法》、《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审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审批
  (一)审批范围。在杭新景(杭千)、杭徽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高速公路)沿线两侧500米范围内的服务区、收费区、互通区内发布的各类户外广告均需审批,除此以外,高速公路沿线两侧5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二)审批机关。市工商局和沿线各工商分局是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发布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负责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交通、交警、规划、建设等部门为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前置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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