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强化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沙区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必须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对不具备水源条件,且有可能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灾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经批准实施的开发建设项目,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规定的内容,同步实施生态保护和建设,搞好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工作。环保、林业、水利部门要加强开发项目监管,搞好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因防治措施不力造成土地沙化的,有关部门要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治理,对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八、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科学经营沙化土地,调整重风沙危害地区的种植业结构,大力发展既具有防风固沙、改良土壤、保持水土作用,又有较高的经济效益的多年生木本、草本经济作物。要结合农业标准化生产,严格控制高残留、对土壤理化性质破坏严重的化肥、农药的施用,鼓励施用农家肥,做到科学施肥,科学用药。重风沙危害地区限制大面积种植或连作加剧土地沙化的农作物。要逐步推广林农轮作、粮草轮作、林粮间作、粮草间作等模式,不断改良土壤,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经营和利用。
九、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积极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鼓励用荒山荒地营造生物能源林。
十、稳定现行林业发展政策。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继续执行市政府颁布的辽蒙边界阻沙带建设、治沙造林、绿色村庄建设以及寒富苹果、大扁杏、葡萄、桑树、树莓等有关政策,并随着财力的增强,加大防沙治沙的投入力度,对造林成本高、治理难度大的荒山荒丘造林、农田林网建设等工程项目,要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加大重点生态公益林保育等森林经营与保护方面的投入。
拓宽筹资渠道。要积极争取国家“三北”四期、退耕还林等指标,鼓励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国家治沙贷款、林业项目贷款、小额信贷等资金开展防沙治沙。申报和安排国债、中央财政预算内基建资金、农业开发、扶贫开发、水利和水土保持建设、草原建设项目,都要向防沙治沙重点地区和重点工程倾斜。要推行市场化运行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开发利用外资,增加防沙治沙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