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评价乡的发展条件。综合分析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现状,评价乡的经济基础和发展前景,提出乡的发展优势和限制因素。
(二)明确乡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乡产业发展结构、发展重点和发展目标,确定乡域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及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空间布局。
(三)划定乡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策略。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提出各区的管制要求和管制措施。
(四)预测乡域人口。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乡域的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确定人口发展策略。
(五)在对乡政府驻地发展条件进行评价的基础上,明确乡政府驻地的职能、分阶段人口规模、建设用地标准与规模,划定规划区范围。
(六)制定乡域村庄布局方案与建设目标。确定中心村、基层村的层次、等级,提出村庄集约建设的分阶段目标及实施方案。
(七)提出乡域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规划要求。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等重要资源和能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
(八)统筹乡域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提出配置要求。包括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教科文卫、垃圾收集与处理等。
(九)提出乡域防灾减灾、卫生防疫要求和原则安排。包括消防、抗震、防洪、地质与气象灾害防治、防疫等。
(十)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包括促进发展的政策,规划实施的制度保障,规划实施的手段和途径等。
有关乡政府驻地规划区范围、建设用地规模,乡域空间管制分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应作为乡域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八条 乡规划中乡政府驻地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规划区内各类用地布局。包括农牧业生产及配套服务设施、居住、交通、公共设施、工程设施等用地。
(二)提出道路系统建设与控制要求。包括道路系统的平面及控制点的坐标与标高,道路红线宽度与断面形式。
(三)明确各项公用工程配置和建设要求。确定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等管线的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四)明确历史文化、传统特色保护的要求和措施。确定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特色风貌保护区域范围,提出历史文化与传统特色保护的目标、要求和规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