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乡、村庄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建村[2008]20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乡、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我厅制定了《吉林省乡、村庄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联系电话:0431-82752368。
附件:吉林省乡、村庄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吉林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吉林省乡、村庄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乡、村庄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提高规划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指办法适用于吉林省的乡和村庄。
第三条 乡、村庄规划是县(市)人民政府实施乡村规划管理,合理配置乡村空间资源,安排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指导乡村住房建设和农业生产设施布局的依据。
乡规划指乡域规划和乡政府驻地规划,村庄规划指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基层村等农村居民点规划。
第四条 编制乡、村庄规划,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坚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保护耕地和生态、人文环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科学确定规划区范围。
第五条 乡、村庄规划的编制除应遵循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 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