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8〕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依据《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生活用水户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或者水资源费(以下简称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工作,并负责由市节水办公室管理的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非生活用水户(以下统称市管用水户)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工作。
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节水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管用水户以外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市节水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年水资源的可利用量编制全市年度供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节水办公室应当根据市节水办公室编制的全市年度供水计划,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年度供水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 非生活用水户应当按照节水办公室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并接受节水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节水办公室应当向超计划用水的非生活用水户下达超计划用水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