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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微生物科学研究院和辽宁省淡水水产科学研究院置换科研办公地点的批复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微生物科学研究院和辽宁省淡水水产科学研究院置换科研办公地点的批复
(辽政〔2008〕55号)


省科技厅:
  你厅《关于辽宁省微生物科学研究院置换科研办公地点的请示》(辽科〔2007〕16号)和《关于辽宁省淡水水产科学研究院置换办公地点的请示》(辽科〔2008〕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辽宁省微生物科学研究院将朝阳市文化路二段22号4176.6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3619.33平方米建筑物整体进行置换,并将置换所得资金全部用于新建科研办公楼。同意辽宁省淡水水产科学研究院将辽阳市卫国路103号4933.5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4130.43平方米建筑物整体进行置换,并将置换所得资金全部用于新建科研办公楼。
  二、辽宁省微生物科学研究院和辽宁省淡水水产科学研究院资产置换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转让资产需委托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作价,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确认备案,并以确认备案后的评估结果作为办公地点置换的底价。置换的土地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储备,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出让。
  三、辽宁省微生物科学研究院和辽宁省淡水水产科学研究院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科研用房和办公用房建设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履行项目审批程序,不得留有资金缺口。
  四、为保证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辽宁省微生物科学研究院和辽宁省淡水水产科学研究院要在新办公楼和相关配套设施完工验收之后,再从原办公楼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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