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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转让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的批复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转让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的批复
(辽政〔2008〕52号)


省国资委:
  你委《关于协议转让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并回购全部净资产的请示》(辽国资〔2008〕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特钢)将持有的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金牛)国有股权9000万股协议转让给中南房地产业有限公司,占其总股本的29.95%,转让价格9.489元/股,股权转让所得资金全部用于回购大连金牛净资产,转让后东北特钢持有大连金牛股权3233.33万股,占其总股本的10.72%。
  二、你委要严格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东北特钢协议转让大连金牛股权事宜,并具体指导该项股权转让工作,规范操作信息披露、资金交割、股权过户等行为,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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