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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意见七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本次下放的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直接下放给区县发展改革(计划)委等投资主管部门。下放的事权一律进入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按统一流程和时限办理。
  六、对下放到各区县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等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在批复、核准或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抄报对口市投资主管部门。各区县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为项目单位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建立健全对具体审批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责权统一。
  七、市投资主管部门有权对区县超权限以及不符合审批、核准或备案范围、条件、程序等的项目,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
  八、市建设、土地、规划、消防、环保、人防、房屋管理、安全生产等建设管理部门和电力、给排水、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条件审批部门,要按照上述口径配套向区县对口部门下放权力,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关于增加区县财政收入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现制定增加区县财政收入的实施细则。
  一、下划金融企业税收
  银行保险信托企业以能够核算营业收入的分支机构为单位(包括营业部、支行、分公司等,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缴纳的营业税以2007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实行市与区县(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按50∶50比例分享,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作为区县级固定收入,其他各项税收归属仍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执行。银行保险信托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由市地税局直属局负责征管,平时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由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直属局按期将上述收入划转有关区县国库。具体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印发的《关于调整市级金融企业税收分配政策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津财预〔2007〕100号)执行。
  二、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市财政按照各区县财政供养人数,综合考虑享受抚恤、低保人员等因素,计算各区县人均财力,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确定为市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区县,根据市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预算以及区县财力水平,给予不同额度的转移支付补助,并逐年增加市对区县转移支付数额。适当减少上解区县递增上解数额,将上解区县的递增上解比例由80%调整为60%。继续实行增收激励机制,以上年区县企事业单位等上缴的市级收入为基数,对市级收入增长超过15%的部分,由市财政返还区县50%。为了鼓励困难区县增加财政收入,缩小区县间财力差距,实行税收超收奖励办法,对困难区县当年税收收入增长超过全市财政收入预算增幅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超收奖励。有关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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