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收回证书。
符合规定的,应收回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原件丢失的,应在《今晚报》或《每日新报》刊登遗失公告并存档。
三、日常管理
(一)专人负责。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三级物业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其资质档案、信用档案诚信系统管理和人才库数据的录入。同时定期参加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二)属地管理。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不得跨区域申请。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并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新增、核定、变更、注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情况报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备案。
(三)指导监督。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指导和监督。
关于扩大中心城区建设项目
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现制定扩大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
一、扩大辖区建设项目管理范围
(一)市批准投资立项(含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实施管理;
(二)区批准投资立项(含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区实施管理;
(三)市批准立项,建筑高度100米以下、基坑深度6米以内、建筑跨度30米以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项目,经市建设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区实施管理。超过上述限定和跨区域、技术要求较高的建设项目,仍由市建设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四)将住宅项目管理权限由10万平方米以下扩大到15万平方米以下。
二、区实施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事项
(一)建设项目报建;
(二)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三)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五)施工许可证发放;
(六)施工现场管理,包括文明施工管理、施工队伍管理和农民工管理;
(七)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安全措施备案、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八)质量监督,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