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以上第(1)、(3)、(4)、(5)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后,在留存的复印件上加盖专用章。
2.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当场受理,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书》。
3.审查。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是所提供的证件是否有效;二是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发证。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应在资质证书上注明有效期为1年。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不予资质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颁发《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程序。
1.申请。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后,符合《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
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填写《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4)物业服务合同;
(5)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以上第(1)、(2)、(3)、(4)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后,在留存的复印件上加盖专用章。
2.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当场受理,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