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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意见七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以上第(1)、(3)、(4)、(5)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后,在留存的复印件上加盖专用章。
  2.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当场受理,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书》。
  3.审查。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是所提供的证件是否有效;二是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发证。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应在资质证书上注明有效期为1年。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不予资质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颁发《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程序。
  1.申请。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后,符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填写《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4)物业服务合同;
  (5)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以上第(1)、(2)、(3)、(4)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后,在留存的复印件上加盖专用章。
  2.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当场受理,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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