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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意见七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七、土地平衡项目和市区散片危陋平房拆迁地块整理完毕后,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委托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八、根据土地平衡项目招商引资需求,可采取综合评标与拍卖、挂牌相结合的形式,实施公开出让;也可采取区政府对拆迁补偿费、土地交付时限等事项进行约定,按现状条件公开出让,区政府在规定时间内将达到净地条件的土地交付给受让方使用。
  九、土地出让后,受让方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出让合同,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整理成本返还给各区土地整理实施单位。
  十、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后,按市、区两级财政各50%比例分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散片危陋平房拆迁地块,土地收益全部返回区财政,用于困难家庭的拆迁补偿和安置。
  十一、具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内六区土地平衡项目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23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关于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审批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现制定下放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事权的实施细则。
  一、三级资质审批和管理的内容
  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级和三级暂定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其中包括: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三级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注销;三级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管理。
  二、资质审批和管理的相关程序
  (一)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程序。
  1.申请。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填写《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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