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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盘锦市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盘锦市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辽政[2008]1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报盘锦市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盘政〔2007〕1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盘锦市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你市要认真组织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措施,确保《区划》目标的实现。
  二、要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权属管理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海域使用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统筹规划,实现海域的科学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从有利于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未来发展需要出发,保证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用海的需要,大力建设沿海经济带。
  三、要采取有力措施,从严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防止海洋生态破坏和近岸海域环境污染,切实保护好沿海和海上军事设施。审批项目用海必须符合《区划》,对不符合《区划》的海域使用项目,要限期进行调整。
  四、要强化政府对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加强海洋资源与环境的调查和评价工作,建立健全海洋功能区划管理和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涉海部门综合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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