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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造纸企业进行污染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废水进入城市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的企业,其废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其中COD排放浓度要低于300ml/L;并与污水处理厂签订同意接收处理其废水的协议。同时,其废水排污口要规范化,要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发现超标排放,第一次依法处罚;第二次责令停产治理。
  (五)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的企业,必须属当地政府重点支持的造纸企业,并经省、市环保部门审核同意。企业必须建设配套完善的废水治理设施,确保能够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其废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其中COD排放浓度低于50ml/L;废水排污口规范化,并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发现超标排放,立即责令停产治理,停产治理无效的予以关闭。
  (六)废水闭路循环,实现“零”排放的企业,必须彻底关闭所有排污口,并与市级环保部门签订守信协议。发现企业偷排污水,立即责令停产,并依法予以关闭。
  (七)城市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的企业,要采用集中供热,取消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企业的燃煤锅炉要配套安装脱硫、除尘设施,确保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符合环保要求。
  (八)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废渣、噪声等污染,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达到相应环保标准。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市政府要对造纸企业污染整治工作负总责,必须按期关闭取缔不符合企业规模和环保要求的造纸企业,并做好有关善后工作。各级发展改革、经委、环保、工商、电力、金融、监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协调解决造纸企业污染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未按期关闭取缔的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严肃追究有关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及企业法人的责任。
  (三)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造纸企业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与监督力度,宣传造纸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定期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对整治行动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查处不力、问题严重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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