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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造纸企业进行污染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造纸企业进行污染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办明电[2008]8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目前,全省共有造纸企业420多家,2007年化学需氧量排放10.44万吨,占全省工业排放量的40 %。造纸企业污染是辽河的主要污染源之一,为确保按期完成省政府确定的辽河治理目标,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造纸产业发展政策》(第71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第40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草浆造纸工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造纸企业污染整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规模要求
  (一)现有企业规模要求。关闭淘汰取缔年产3.4万吨以下(含3.4万吨)的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万吨以下(含1万吨)废纸造纸企业,年产0.2万吨以下(含0.2万吨)纯木浆(浆板)造纸企业。关闭淘汰取缔的企业,6月底前必须自行拆除主要生产设备。
  (二)新建、扩建非木浆制浆项目单条生产线起始规模要求达到年产5万吨;新建、扩建造纸项目单条生产线起始规模要求达到:新闻纸年产30万吨、文化用纸年产10万吨、箱纸板和白纸板年产30万吨、其他纸板项目年产10万吨。支持造纸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实现造纸废水集中处理并实现集中供热。
  二、污染整治要求
  (一)污染治理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厂址合理,技术装备、产品质量、能耗、水耗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具有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排污许可证及总量指标。新建、改建、扩建造纸项目,环评文件必须报省环保局审批。
  (二)污染整治企业,其污染整治方案必须经省、市环保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污染整治工程施工。
  (三)污染整治工程完成后,企业应提出试生产申请,经省、市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试生产。试生产3个月内,企业向省、市环保部门申请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具体的试生产和验收办法由省环保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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