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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辽政办明电[2008]1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制止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不合理上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市场物价,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23日至3月2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粮食、食用植物油、猪肉、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的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行为。
  (二)重要农产品生产、运输、屠宰、销售过程中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重点检查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
  (三)液化石油气生产、经销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四)化肥生产、经销企业(包括进口经销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各地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检查品种。
  二、查处重点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重点查处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非法牟取暴利的;
  (二)相互串通、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的;
  (三)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变相涨价的;
  (四)采取价格欺诈手段和不执行明码标价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的;
  (五)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六)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
  (七)越权出台国家和省确定的近期不得调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规定的;
  (八)违反国家收费政策规定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延长时限收费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政府要提高对开展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大检查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将大检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市场物价检查的领导。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平抑市场物价。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级物价、商业、农业、财政、交通、工商、质监、粮食、食品药监、统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司其责,做好这次物价大检查工作。检查中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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