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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费的通知
(2008年4月30日 川财综[2008]25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收费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从2008年5月1日起,我省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不得再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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